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四章 编制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有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人员的,应当按照编制管理规定报请批准增加编制后,方可增加人员。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