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调整或者撤销机构,应当制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调整或者撤销机构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或者撤销机构后职责的消失、转移;

(三)调整或者撤销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分流;

(四)调整或者撤销机构后资产和债务的处置。

调整或者撤销内设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制订方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