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矿产品销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采挖、选取的金银产品,应就近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受人民银行委托的专业银行;

(二)除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外,采矿者可自行销售。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