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开采矿产资源,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审查批准的地质矿产资源和开采设计方案;(二)有明确的矿区地域界限和空间开采范围,符合建设规划和布局要求;(三)具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条件;(四)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与毗邻矿山企业没有矿界争议,不影响相邻矿山企业的正常开采和安全生产;(六)个体采矿须有户籍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