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集体矿山企业可以依法开采国家和省允许开采的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和矿山闭坑后的残留矿体,黄金、矿泉水、宝石、玉石、水晶等重要矿种的小型矿床,以及国家和省规划可以由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零星分散的小矿体、矿点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