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检索查验:

(一)设计、制作或者发布广告涉及专利的;

(二)产品制造涉及专利的;

(三)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四)标有专利标识的产品或者技术参加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的;

(五)进行专利资产作价评估或者办理专利权质押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专利检索查验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