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专利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二)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三)以专利质押或者担保的;(四)以各种方式引进、输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产品的;(五)合并、分立、改制、上市、重组和破产涉及专利资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