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

(三)以专利质押或者担保的;

(四)以各种方式引进、输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产品的;

(五)合并、分立、改制、上市、重组和破产涉及专利资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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