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专利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做好专利服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