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专利申请公告前,与专利申请有关的人员对该专利申请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