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有权在其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专利标识,并应当同时标注专利类别和专利号。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