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专利违法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及时受理对专利违法行为的举报、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单位或者个人保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