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专利违法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及时受理对专利违法行为的举报、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单位或者个人保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