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一)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集体宗教活动的;(二)未经相应宗教团体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跨区域主持宗教活动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