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一)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集体宗教活动的;

(二)未经相应宗教团体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跨区域主持宗教活动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