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班或者宗教学术会议的;(二)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境内外捐赠的;(三)未经批准在本省境内跨区域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宗教活动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