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妨碍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从事正常教务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