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