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和位于风景名胜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文物和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