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三条已废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馈赠、转让或者侵占宗教活动场所收藏、使用的文物。确需在该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使用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级别,报相应人民政府文物保护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