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进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参加宗教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尊重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习惯,不得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得进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教派之间的争论和宣传。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