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举行;确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地点范围内举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