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者个人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不得为境外宗教组织或者个人进行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参与境外宗教组织的活动和接受委托、指令。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