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