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藏传佛教活佛的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未经相应人民政府或者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有关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不受境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和支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