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藏传佛教活佛的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未经相应人民政府或者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有关活动。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不受境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