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由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在认定后二十日内,报相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