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作为宗教教职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接收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