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作为宗教教职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接收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