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公开发行宗教出版物,应当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宗教团体和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持批准文件到省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后,方可印制,并在批准的范围内发送。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印制、散发宗教出版物和其他宗教宣传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