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条已废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与宗教和睦;(二)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三)安排处理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四)民主管理财务,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账目,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五)保护本场所的财产和文物古迹不受损害;(六)维护本场所的正常秩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