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在有关宗教团体的指导下,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具备一定宗教学识和管理能力。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