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征集流失的寺院文物。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捐赠、归还寺院流失文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寺院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