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寺院文物发生被盗、被抢、被劫或遗失时,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文物保护和宗教部门。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