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寺院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缮时,应当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依法办理有关审批事项。修建项目由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形式、高度、风格、色调等要与寺院建筑和环境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