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在寺院保护区范围内,对影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清理。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寺院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损坏寺院和寺院文物安全的作业;不得建设污染寺院及其环境的设施。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