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寺院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违反宗教禁忌和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的言行;
(二)开办影响正常宗教活动和文物保护的经济实体;
(三)在建筑物及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攀登、翻越;
(四)在禁止拍摄区域拍摄;
(五)未经许可测绘各种类型的佛像、建筑物、雕刻等;
(六)取土、采石、焚烧、砍伐、射击、狩猎等;
(七)未经许可摆摊设点、设置广告、乱倒垃圾、制造噪音等;
(八)运输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违禁物品;
(九)非法安装卫星接收设施和散播非法印刷品;
(十)影响寺院安全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