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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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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有效

寺院保护区范围内的经堂、学院、佛殿、佛塔等建筑物及其他文物均受法律保护。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调用、移动、交换寺内文物。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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