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寺院保护区范围内的经堂、学院、佛殿、佛塔等建筑物及其他文物均受法律保护。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调用、移动、交换寺内文物。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