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