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自治县)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