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高能耗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能耗标准的,应当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限期关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