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监测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能源利用监测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