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行政机关或其他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和节能监测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进行节能评估或审查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三)出具虚假能源利用监测报告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五)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