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定能源最低消费量。

生产或供应能源单位不得向本单位员工或其他居民无偿或低于国家规定价格提供能源产品。

生产或供应能源单位不得对本单位员工或其他居民实行能源使用包费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