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准确可靠。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计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