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建立能源利用监测制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能源利用监测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实施的能源利用监测,有关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列入法定监测计划的能源利用监测项目实施监测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