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用能单位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员工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