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培育节能技术服务市场,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工艺、产品。

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监、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快先进节能产品(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建立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制度,鼓励发展节能产品(技术)认证服务体系。

列入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的产品(技术),应当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采购。

鼓励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节能产品(技术)。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