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激励措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开发、生产、销售、推广节能产品(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产品(技术)节能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颁发节能产品(技术)认证证书,并列入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列入国家或本市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的产品,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