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节能培训、节能产品(技术)开发与推广、节能技术工程设计和咨询、节能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和金融扶持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