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激励措施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从事节能培训、节能产品(技术)开发与推广、节能技术工程设计和咨询、节能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和金融扶持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