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专项资金,鼓励多渠道筹集节能资金,用于能源合理利用、节能标准制定、节能产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