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合理用能第十二条已修改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额标准要求的项目,依法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未经批准或者核准,不得开工建设。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当进行节能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