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募捐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财政、审计、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募捐监督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