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募捐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募捐活动:

(一)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二)未按规定将募捐方案报送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修改完善募捐方案的;

(四)开展与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相符的募捐活动;

(五)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按规定时限内答复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