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并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的罚款;募捐财产无法返还捐赠人的,由民政部门将该财产交由合法募捐组织管理使用。假借募捐名义骗取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